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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星新能源订立可换股债券协议

  • 情感
  • 2025-04-11 07: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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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395)发布公告,于2025年3月19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贷款人刘志学先生订立可换股债券协议,本公司有条件同意于到期日(或违约事件发生的较早时间),以(a)现金;(b)资本化股份(以港元计值,每股资本化股份的认定价格为0.20港元);或(c)(a)及 (b)项的组合,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连同其任何应计及未付利息)。(a)、(b)或(c)中的付款形式应由公司和贷款人共同商定。于可换股债券协议日期,由贷款人借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151.51万美元(相当于约1179万港元或约211万加元)。

吉星新能源订立可换股债券协议

  倘本公司及贷款人决定透过按基准价格每股资本化股份0.20港元向贷款人配发及发行资本化股份悉数清偿贷款,则贷款本金总额可转换为约5893.21万股股份,占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11.27%及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资本化股份扩大后已发行股本约10.13%(假设除配发及发行资本化股份外,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于本公告日期至到期日期间并无任何变动)。

  鉴于本公司近期的财务状况,在签订可换股债券协议时,本公司认为在不紧缩现有财务资源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全额偿还贷款人的贷款。倘若公司无法在到期日以现金全额偿还贷款,发行资本化股份清偿贷款可使公司在不动用现有财务资源的情况下清偿现有负债,并可避免现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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